申请执行人田书华。被执行人赵希智。
终结对本院(2013)浑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俊华审判员::吴永军审判员::金英龙
书记员::唐丽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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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田书华。被执行人赵希智。
终结对本院(2013)浑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俊华审判员::吴永军审判员::金英龙
书记员::唐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