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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田书华与赵希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浑执字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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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田书华。被执行人赵希智。

终结对本院(2013)浑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俊华审判员::吴永军审判员::金英龙

书记员::唐丽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