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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云和与王崇云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浑执备字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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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铭波,男,1970年12月1日生,汉族,浑江区信用联社职员,住浑江区。被执行人孙建军,男,1972年4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

本院作出的(2012)浑民二初字第3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现因刑事案件押于白山市看守所,无可供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本院(2012)浑民二初字第3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俊华审判员::吴永军审判员::金英龙

书记员::于海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