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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冷仲华与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天执字第11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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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冷仲华,男,195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路**。被执行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南路一段**。法定代表人刘运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平阳路** 法定代表人段东明,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申请人冷仲华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8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1)天民初字第2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的银行存款23949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148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辉跃审判员:袁勇审判员:聂洪祥

代理书记员:沈文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