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冷仲华,男,195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路**。被执行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南路一段**。法定代表人刘运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平阳路** 法定代表人段东明,该公司董事长。
上述申请人冷仲华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8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1)天民初字第2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的银行存款23949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148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辉跃审判员:袁勇审判员:聂洪祥
代理书记员:沈文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