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易永桢,女,汉族。被执行人江承康,男,汉族。
本院已立案受理易永桢申请执行江承康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江承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承康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易永桢支付14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承康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郁
书记员:陈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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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易永桢,女,汉族。被执行人江承康,男,汉族。
本院已立案受理易永桢申请执行江承康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江承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承康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易永桢支付14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承康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郁
书记员:陈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