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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中源石化机械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贡井执字第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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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中源石化机械厂。被执行人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已按法律文书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贡井执字第17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郁

书记员:潘虹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