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中源石化机械厂。被执行人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已按法律文书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贡井执字第170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郁
书记员:潘虹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中源石化机械厂。被执行人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昊华鸿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已按法律文书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贡井执字第170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郁
书记员:潘虹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