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平,男,1954年11月出生,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申请执行人彭丽娟,女,1973年10月出生,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贡井区。
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李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丽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彭丽娟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丽娟银行存款17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曾亮
书记员:潘虹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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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平,男,1954年11月出生,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申请执行人彭丽娟,女,1973年10月出生,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贡井区。
本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李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彭丽娟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彭丽娟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丽娟银行存款17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曾亮
书记员:潘虹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