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环宇电控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华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冻结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华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9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郁
书记员:陈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环宇电控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华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冻结被执行人攀枝花市华坤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9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郁
书记员:陈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