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盐城市建湖县向阳西路**。法定代表人孙署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贵州好一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镇好一多路** 法定代表人张琴,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2)盐民初字第008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好一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贵州好一多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0640661.95元及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梅审判员:丁忠军审判员:葛存珍
书记员:(代)陈志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