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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其他执行 · 2014

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盐执他字第0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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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其他执行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黄海路**。法定代表人朱开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滨海县五汛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在滨海县五汛镇光明大街** 法定代表人胡波,该镇镇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海县五汛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滨海县人民法院(2012)滨民初字第06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为便于该案的执行,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海县五汛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滨海县人民法院(2012)滨民初字第0682号民事判决书],由响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徐东明审判员:徐连成代理审判员:张生龙

书记员:陈志燕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