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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苏湘、史和龙与东台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盐执字第0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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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苏湘。申请执行人史和龙。被执行人东台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范公南路**。法定代表人王小进,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王苏湘、史和龙依据本院(2013)盐民初字第014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台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该案被执行人东台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案涉财产均在东台法院辖区,涉及东台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案件也正在执行中,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王苏湘、史和龙依据本院(2013)盐民初字第014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台市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给东台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李梅执行员葛存珍执行员丁忠军

书记员:陈志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