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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复议 · 2014

岳阳神冈起重电磁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决定书

(2014)岳中执复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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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复议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复议人:岳阳神冈起重电磁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复议人岳阳神冈起重电磁铁有限公司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3)楼执字第310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认为,在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邹立新等申请执行人与李岳龙等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复议人没有法定义务协助履行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故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对申请复议人作出罚款8万元的决定不当,请求撤销该罚款决定。

本院在复议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岳阳神冈起重电磁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岳阳神冈起重电磁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复议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终结岳阳神冈起重电磁铁有限公司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3)楼执字第310号罚款决定的复议程序。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引用法律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