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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杜江与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河执字第1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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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杜江,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县青口镇黄海路58号。

申请人杜江与被执行人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河开商初字第02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杜江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款6764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共从被执行人处执行到130000元,分三次付给申请人95805元,交执行费4000、5915元,另25000元被付给了另一案(罗春国办),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先终结本案的执行,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河开商初字第020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刘淼执行员王勇执行员何友成

书记员:颜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