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沈国祥,男,汉族,出生年月:1964年6月21日。被执行人:江苏国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林,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沈国祥与被执行人江苏国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河民初字第279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沈国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款132900元。本案于2013年7月15日受理,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江苏国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河民初字第27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王勇执行员刘淼执行员何友成
书记员:曹宽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