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被执行人宋岭林,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市证经字第13026号公证书、(2013)南市执字第034号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行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宋岭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并未履行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宋岭林的银行存款35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何燃
书记员:李箬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