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彭光发,工人。被执行人吴孝海,无业。
申请执行人彭光发与被执行人吴孝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盱民初字第05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彭光发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6594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光发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盱民初字第053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沈代银执行员郭艳春执行员叶强
书记员:钱晶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