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蒋德生。被执行人郭宜华。被执行人张桂平。被执行人郭琪。被执行人郭影。被执行人蒋勇,徐州市淮海西路第六人民医院人事科科长。被执行人徐州市皇嘉名人商务休闲娱乐会馆,住所地本市彭城路户部山**。投资人袁广峰,该会馆业主。
蒋德生申请执行郭宜华、张桂平、郭琪、郭影、蒋勇、徐州市皇嘉名人商务休闲娱乐会馆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云商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0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4919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2012年12月21日本院依法给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告知书。2013年1月依法调取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与身份信息情况。2013年1月本院分别到市产权处、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信息。2013年1月本院分别到江苏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市郊信用联社、铜山信用社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经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13年1月11日依法下达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郭宜华所有的车辆壹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蒋勇名下房产壹套。2013年2月依法返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90300元。2013年4月依法对被执行人郭宜华所有的车辆进行评估。2013年11月25日依法下达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郭宜华名下车辆进行拍卖。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车辆正在拍卖中,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12)云商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高尚锋执行员张俊波
人民陪审员:冷旭东
书记员:邓伟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