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克俭。被执行人南京影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中环国际大厦**。法定代表人张承周,总经理。
曹克俭与南京影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告发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云民调初字第5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3、与本案申请人通话,其无法进一步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11)云民调初字第50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祖庆锋执行员刘卫东
人民陪审员:冷旭东
书记员:赵博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