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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方守东与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4)大执字第00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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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方守东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二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划拨。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周全

书记员:穆伟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