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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执行汪水女诉石向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松执字第00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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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伙协议纠纷文书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汪水女,男,1957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石向阳,男,1974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汪水女诉石向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石向阳无银行存款记录,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汪水女书面同意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宜民二终字第001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长春代理审判员:肖洁代理审判员:张明武

书记员:黄星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