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汪水女,男,1957年8月21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石向阳,男,1974年8月25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执行汪水女诉石向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石向阳无银行存款记录,且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汪水女书面同意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宜民二终字第001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长春代理审判员:肖洁代理审判员:张明武
书记员:黄星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