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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连孝龙、王嗣满、郑全英与项贤亮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浦执行字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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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伙协议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连孝龙,男,汉族,住浦城县。申请执行人王嗣满,男,汉族,住浦城县。申请执行人郑全英,女,汉族,住浦城县。被执行人项贤亮,男,汉族,住浦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孝龙、王嗣满、郑全英与被执行人项贤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浦民初字第1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成飞审判员:陈新寿审判员:张彪

书记员:魏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