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丹,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赵吴子凡,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理人:吴丹,系赵吴子凡母亲申请执行人:彭秀兰,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方群,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申请执行人吴丹、赵吴子凡、彭秀兰与被执行人方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5月2日作出(2013)宣民一初字第003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方群于2013年7月1日之前给付100000元;……。现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13)宣民一初字第0031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方群于2013年7月1日之前给付100000元的义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385元、执行费1481元,合计人民币106866元。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方群长期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宣民一初字第0031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群霞审判员:王利顺审判员:张娟梅
书记员:刘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