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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杨慧慧与被执行人钱泽红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宣执字第000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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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伙协议纠纷文书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慧慧,女,汉族,现住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钱泽红,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慧慧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钱泽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月14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钱泽红所有的某号牌轿车一辆。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内容给付案件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钱泽红名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向群霞

书记员:刘祯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