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丹,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赵吴子凡,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理人:吴丹,系赵吴子凡母亲申请执行人:彭秀兰,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方群,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申请执行人吴丹、赵吴子凡、彭秀兰与被执行人方群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5月2日作出(2013)宣民一初字第003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方群于2013年7月1日之前给付100000元;……。现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2013)宣民一初字第0031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方群于2013年7月1日之前给付100000元的义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385元、执行费1481元,合计人民币106866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方群在安徽兴鼎建设有限公司享有到期的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方群在安徽兴鼎建设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10686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向群霞
书记员:刘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