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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吴芳申请执行徐善伦、王佳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井研执字第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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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伙协议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芳,男,1974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井研县天云乡。被执行人:徐善伦,男,1953年11月8日生,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被执行人:王佳,女,1983年7月13日生,汉族,住乐山市市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芳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提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徐善伦、王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2014年1月3日,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人民币80834元及吴芳垫付的诉讼费人民币22669元全部付清,该案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提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江

书记员:王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