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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席贤雪、冯和平、喻湘平与罗兴福、许新娥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山执字第1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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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合伙协议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席贤雪,男。申请执行人冯和平,男。申请执行人喻湘平,男。被执行人罗兴福,曾用名罗烨,男。被执行人许新娥,女。(系被执行人罗兴福之妻)

本院在执行席贤雪、冯和平、喻湘平与罗兴福、许新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衡中法民三终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逾期至今被执行人尚有大部分未予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许新娥有一辆丰田牌小轿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许新娥所有的一辆丰田牌小轿车予以查封(含锁定)。查封期限为一年即自2014年1月7日至2015年1月6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出租、过户等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石爱清执行员刘永红执行员张红岳

书记员:王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