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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赵贵仁受贿罪减刑裁定书

(2014)抚中审执字第00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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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受贿文书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赵贵仁,男,53岁,满族,籍贯辽宁省,现在辽宁省抚顺市南花园监狱服刑。2009年12月17日,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新宾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贵仁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1年6月3日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2012年9月26日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执行机关辽宁省抚顺市南花园监狱于2014年5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老实劳动改造,获13年劳积,记功2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贵仁减去余刑。(刑期自2008年11月18日起至2014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书通审判员:张庆利审判员:陈征南

书记员:祝微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