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郑建青,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
浙江省洞头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08)洞刑初字第9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郑建青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4年1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郑建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建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被评为2012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郑建青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郑建青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建青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11月1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兵审判员:蔡能娜审判员:俞永平
书记员:王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