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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孔君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浙杭刑执字第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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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受贿文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孔君,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11)杭余刑初字第91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孔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现已实际执行二年八个月。浙江省第二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孔君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纪律,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积极,服从分配,注重质量,按时完成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孔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受到监狱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孔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孔君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孔君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4月2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小玲审判员:杨宏林代理审判员:李云

书记员:王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