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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刘平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0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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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受贿文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刘平,原,现在重庆市子监狱服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5日作出(2011)沙法刑初字第7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犯罪所得13.062万元和价值2115元的金手链予以收缴。(该判决查明已退出全部赃款,已暂交纳保款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21年3月21日止。

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女子监狱以罪犯刘平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平在服刑期间,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有重庆市女子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学文审判员:李庆代理审判员:吴宝山

书记员:张霁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