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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浩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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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受贿文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浩,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8日作出(2009)碚法刑初字第4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浩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

2011年11月22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3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11月14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3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王浩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浩,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熊学庆代理审判员:李平代理审判员:余梅

书记员:何小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