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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坚伟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浙台刑执字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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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受贿文书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李坚伟。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1日作出(2012)台临刑初字第4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坚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临海市看守所于2013年1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李坚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并提供了该犯自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间的考核情况表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坚伟在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得各类奖分85.5分。临海市司法局杜桥司法所经调查后认为罪犯李坚伟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考核情况表、同监犯的询问笔录、罪犯本人改造小结、管教干部评语、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坚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坚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月10日起至2013年4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建宇审判员:瞿晨超审判员:王安安

书记员:庞昭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