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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钱有亮受贿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通中刑执字第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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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受贿文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钱有亮,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8日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有亮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2008年9月3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10)通中刑执字第29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2年12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钱有亮自上次减刑后,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钱有亮自上次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钱有亮自上次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钱有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汉军审判员:刘萍审判员:张敏

书记员:徐世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