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永林,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福建省东山县人,捕前系国有林场厂长,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2011)东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永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5月20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没收个人财产20000元(已交15000元)。宣判后,该服不服,提出上诉,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8日以(2011)漳刑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9月5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提出对该犯假释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罪犯李永林自2011年9月5日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9月至2013年11月累计达标分16分,2012年监狱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考核汇总表、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以上事实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永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原判刑期已过半,其家人已与执行机关订立了帮教协议,本人也保证假释后不再犯法,经审前调查,其居住地东山县西埔司法所也同意接收并列入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管。假释后具备监控条件,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法予以假释。假释后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永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假释考验期限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鸿林审判员:温继峰代理审判员:陈燕萍
书记员:董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