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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兰宝与南方航空海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1)城执恢字第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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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宋兰宝,男,汉族,身份证号:************,现住********************。被执行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简称南方航空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刘国军,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宋兰宝诉被执行人南方航空海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0)城民二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一、确认原告宋兰宝与被告南方航空海南分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09年12月30日终止;二、被告南方航空海南分公司为原告宋兰宝出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为原告宋兰宝办理人事档案、健康证明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三、被告南方航空海南分公司赔偿原告宋兰宝二倍工资43.36万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5月10日,本院作出2011城执字第227-1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月1日,宋兰宝申请申请恢复执行,请求南方航空海南分公司办理健康证明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6月2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在原执行程序中,2011年4月12日,本院从被执行人南方航空海南分公司银行账户内扣划440004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宋兰宝。2011年5月6日,从被执行人南方航空海南分公司调取申请执行人宋兰宝的人事档案,并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宋兰宝。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省高院派专人多次与被执行人南方航空海南分公司及其上级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沟通联系,办理申请执行人宋兰宝健康证明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现宋兰宝已找到新的航空公司就业,本案执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宋兰宝诉被执行人南方航空海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0)城民二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一、确认原告宋兰宝与被告南方航空海南分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09年12月30日终止;二、被告南方航空海南分公司为原告宋兰宝出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为原告宋兰宝办理人事档案、健康证明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三、被告南方航空海南分公司赔偿原告宋兰宝二倍工资43.36万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5月10日,本院作出2011城执字第227-1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月1日,宋兰宝申请申请恢复执行,请求南方航空海南分公司办理健康证明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6月2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在原执行程序中,2011年4月12日,本院从被执行人南方航空海南分公司银行账户内扣划440004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宋兰宝。2011年5月6日,从被执行人南方航空海南分公司调取申请执行人宋兰宝的人事档案,并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宋兰宝。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省高院派专人多次与被执行人南方航空海南分公司及其上级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沟通联系,办理申请执行人宋兰宝健康证明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现宋兰宝已找到新的航空公司就业,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宋兰宝已在新的航空公司就业,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2010)城民二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志鹏审判员:陈文新代理审判员:傅人导

书记员: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