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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金石与三亚珠江管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城执字第3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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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金石,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河北省。被执行人三亚珠江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法定代表人李张江,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杨金石与被执行人三亚珠江管桩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劳人仲调字(2013)48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杨金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三亚珠江管桩有限公司已停业,经本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情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三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三劳人仲调字(2013)48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官静敏审判员:郭海春代理审判员:王大宝

书记员:罗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