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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永军与招商局西安国际旅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雁民执字第00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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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永军。被执行人招商局西安国际旅游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朱雀路口华融大厦**。法定代表人张浩,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张永军与被执行人招商局西安国际旅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04)雁民再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招商局西安国际旅游公司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永军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4)雁民再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招商局西安国际旅游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招商局西安国际旅游公司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后,主动将案款5313.97元及执行费550元交纳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本院已将案款5313.97元退还申请执行人张永军,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关于办理社会保险费部分,被执行人已将相关资料递交社保经办机构,因办理周期较长,经申请执行人张永军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338号案执行程序终结。如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仍未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卫代理审判员:文丛达代理审判员:闫伟忠

书记员:王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