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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鲁丽与西安巨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雁仲执字第002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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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鲁丽,女,汉族,1984年1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巨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永霞,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鲁丽与被执行人西安巨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雁劳仲案字25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巨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裁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鲁丽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劳仲案字256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巨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因被执行人西安巨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现经营不善,无法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多次督促,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被执行人西安巨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日前足额支付申请执行人鲁丽案款25200元,并解决应当为申请执行人鲁丽缴纳的2011年5月19日至2011年12月30日期间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保险。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意思表示真实,本院应依法予以认可。现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未届满,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雁仲执字第00213号案执行程序终结。一方当事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如期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燕代理审判员:文丛达代理审判员:闫伟忠

书记员:冯彩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