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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立俊与西安西安曲江阳光天合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雁仲执字第0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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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立俊。被执行人西安曲江阳光天合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刘立俊与西安西安曲江阳光天合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普劳人仲(2012)办字第2006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2219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普劳人仲(2012)办字第200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李二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