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飞艳。被执行人西安市首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马飞艳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首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依据生效的(2012)雁民初字第04245号民事判决书及西民二终字第0075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马飞艳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首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做工作,在本院主持下,双方最终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第一,本案补偿金共计106000元,被执行人西安市首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5000元,2013年12月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马飞艳50000元,剩余款项在2014年春节前给付完毕;第二,2009年3月至2011年7月间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由西安市首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两个月内为申请执行人马飞艳办理。被执行人西安市首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980元,现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734号案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申请法院恢复原生效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孙姣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