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从从。被执行人西安紫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张从从与西安紫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雁劳仲案字(2013)528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一、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9日前共同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社保补缴申请;二、社保机构审核完毕后一个月内,被执行人一个月内为申请人补缴完毕;三、申请人应缴纳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现该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雁仲执字第0024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李二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