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程学朋,男,1960年11月20日生,山东省泗水县人,职工。被执行人陕西省长武亭南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薄其山
住所地:长武县亭口镇申请执行人程学朋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长武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中心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的长劳案决字(2013)01号决定书。
本院认为,长武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中心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长劳案决字(2013)01号决定书不能作为本案的执行依据,故其申请不符合法院执行案件的受理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执行申请人程学朋的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斌合审判员:曹庚科审判员:申俊杰
书记员:王江瑞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