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井x,男,1972年10月8日生,汉族,住蒲城县xx镇xxx路**。被执行人蒲城县xxx有限公司,地址蒲城县渭清路x段。法定代表人梁xx,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井x与蒲城县xx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蒲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蒲劳仲案字(2013)16号裁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确认执行标的93850元(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281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81元、停工留薪待遇24000元、执行费128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38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蒲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蒲劳仲案字(2013)16号裁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百顺审判员:梁润恒审判员:王军洲
书记员:范正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