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井x,男,1972年10月8日生,住蒲城县城关镇xx路**。被执行人蒲城xxxx有限公司,住址蒲城县xx路x段。法定代表人梁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蒲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蒲劳仲案字(2013)16号裁决书,于2013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生执行通知书,限于2013年8月19日前将伤残补助金18000元,工伤医疗补助金25281元,伤残就业金25281元,停工留薪待遇24000元,执行费1288元,合计93850元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蒲城xxxx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8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予以拍卖,变卖,支付案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孙百顺
书记员:张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