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金芳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2013)城执字第84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金芳。委托代理人徐显龙,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芬,女,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新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金岭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3727497-0。法定代表人王敦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孙金芳与被执行人青岛新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2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债权,现已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青岛新安泰钢结构有限公司应得款项人民币173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24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兰清芬审判员:刘书波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胡维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