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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得元与泌阳县象河乡吴楼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扣留裁定书

(2005)泌执字第2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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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得元,男,1937年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申请执行人泌阳县象河乡吴楼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泌阳县。负责人李长存。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得元与被执行人泌阳县象河乡吴楼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泌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05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象河乡吴楼村民委员会送达执行通知,限其在3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泌阳县象河乡吴楼村民委员会,在象河乡财政所的应收款20000元予以扣留,此款由本院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提取或转至本院帐户,用以支付其所应支付申请人的欠款。

审判长:刘晔审判员:王玺审判员:王生

书记员:张松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