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平罗县天胜汽车配件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平罗县城北门工建公司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倪忠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黄羊滩农场,住所,住所地宁夏永宁县黄羊滩法定代表人柳玉慈,该农场厂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银民商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1年12月31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承包农场土地期间开发投资价值及土地上林木的价值共计4240400元,案件受理费21227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45016元,共计4306643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国营黄羊滩农场银行存款3802253元;二、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和新
书记员:陈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