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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王远王某1、王嘉王某2等与驻马店市森林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驿行初字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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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4年文书一审程序公安行政管理文书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远王某1,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王嘉王某2,女,1980年9月28日出生(自述),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某。法定代理人薛彦梅薛某某,女,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确山县古城乡洪沟庙村人。住驿城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文霞,男,196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驻马店市森林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郑玉江,局长。委托代理人秋小威,驻马店市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玉祥,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远王某1、王嘉王某2和王某诉被告驻马店市森林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由王文瑞王某某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2014年6月12日,王文瑞王某某猝死,本案依法中止审理。

同年6月16日,王远王某1、王嘉王某2和王某以王文瑞王某某的继承人身份申请参加诉讼,要求继续审理,经本院许可后恢复本案的审理。本院先后对三原告两次下达开庭传票,三原告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法律规定,应视为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华云审判员:杨顺风审判员:廖慧

书记员:孙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