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远王某1,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王嘉王某2,女,1980年9月28日出生(自述),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某。法定代理人薛彦梅薛某某,女,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确山县古城乡洪沟庙村人。住驿城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文霞,男,196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驻马店市森林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郑玉江,局长。委托代理人秋小威,驻马店市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玉祥,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远王某1、王嘉王某2和王某诉被告驻马店市森林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由王文瑞王某某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2014年6月12日,王文瑞王某某猝死,本案依法中止审理。
同年6月16日,王远王某1、王嘉王某2和王某以王文瑞王某某的继承人身份申请参加诉讼,要求继续审理,经本院许可后恢复本案的审理。本院先后对三原告两次下达开庭传票,三原告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法律规定,应视为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赵华云审判员:杨顺风审判员:廖慧
书记员:孙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