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喜,男,汉族,农民,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与梅东路交叉口向西路南。法定代表人吕波,该局局长。第三人杨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安阳市龙安区。
原告某某诉被告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第三人杨某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审判长::邵红梅审判员::张夏审判员::许敏
书记员::蔡玲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