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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4

郑志平与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安行初字第00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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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志平,男,195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安阳市文昌大道中段。代码:00557776-5。法定代表人秦文东,职务支队长。

原告郑志平诉被告安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志平负担。

审判长:王西卉审判员:张艳敏人民陪审员:杨海玲

书记员:陈爱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